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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禮拜這則新聞也是讓我看傻了。
 
依照民法1187條,雖然可以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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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禮拜這則新聞也是讓我看傻了。
 
依照民法1187條,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,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「特留分」的法律規定。
 
(1/24更新:感謝熱心大神網友 Mimosa S. Tsai 提供新聞所指的判決,在留言裡大家可以去看看!
結果根本不是遺囑的爭執⋯)

🎸「特留分」,我們可以把它解釋成「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」。
 
也就是說,你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你愛的子女,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份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,你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。
 
我們用最基本的小家庭來想好了。假設你們家是兩個子女,如果父親不幸過世,過世,在這個情況的法定繼承人是母親、你以及你的手足總共3個人,法定的分配方式是「均分」。
如果父親留下來的遺產是300萬元,那麼母親、你與你的手足一人就是分到100萬。
 
如果父親生前曾偷偷立下遺囑,想把所有遺產留給最孝順的你,由於法律有特留分的規定,你也無法獨享300萬,而要留一些給母親與手足。
 
🎸該留多少?
 
依照民法1223條,配偶與手足的特留分是原本能分到的「一半」,在上面的例子中,就是50萬。
因此,你雖然無法因為父親的遺囑拿到全額300萬的遺產,但你還是能拿到200萬,至於母親與手足則會因為特留分的保護而各拿到50萬,你最後拿的還是比較多。
 
🎸再想想這則新聞內容就會覺得奇怪:
 
一個是法官不可能不知道特留分的規定,那怎麼沒在審判中闡明特留分的規定,還判兒子敗訴?
一個是兒子有沒有請律師?如果有請的話,為什麼要爭執遺囑的效力,而不是直接去請求特留分的部分?
 
為了找到答案,我不只爬了一下桃園的判決,還去Ptt看新聞中羅男的友人PO文,結果也沒找到類似的案例或關鍵字🤔。
只能說新聞內給的事實太少了,用字也不是從判決原文照轉,不然我真想知道箇中奧妙在哪...
大家也可以找找看,找到的人一生平安喜樂X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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